咨询 ≠ 服务

发布时间:2023/4/14 9:26:00

 

看到这个标题,肯定有朋友会说,咨询怎么会不是服务呢?这里所说的“咨询”和“服务”,是特指《民法典》中两类不同技术合同中定义的“咨询”和“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当中,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从这一条中可以直观看出,咨询是提供主观的判断和建议,服务是交付解决特定问题的结果。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一条中,进一步凸显了“咨询”的最大特点——建议而已,不对最终决策的后果负责。因此,从业务品种角度来说,“咨询”和“服务”是两种不同的业务。“咨询”可以天花乱坠,“服务”必须脚踏实地。

在面对实际业务时,常常会笼统说咨询服务,这时就需要对业务的实质有清晰的认识——要不要对结果负责。在合同管理中,对于合同类型、合同标题、合同标的等内容,都要明确加以区分,避免引起歧义。这在之前的《合同法》中就早已明确。比如说同样是做规划,有一些宏观的、长期的规划、咨询方不需要对结果负责的,那就是“咨询”业务,而一些针对实际问题具有解决方案性质的规划,直接关系到后续工作结果的成败,要求咨询方对结果负责,那么这种就是“服务”业务。

从内部产品管理角度来说,明确区分“咨询”与“服务”为不同的产品也非常重要,在“顶天立地”的框架中,“咨询”更强调顶天,“服务”则必须立地,两类产品的需求定位、思维模式、工作风格、知识结构,实际上都会存在很大不同,有点像“擅于吹牛”的销售和“必须交付”的工程师的差别。“咨询”与“服务”两类产品可以配合,但一定不同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