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刍议

发布时间:2010/9/7 14:20:00

 

    今年,是贯彻实施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三年过渡期的第二年。如何看待这个标准,怎样贯彻实施这个标准,是业内非常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对大连市的5家特级资质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大家一致认为:作为一部实用性较强的部颁法规,新标准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毋庸质疑的。但是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站在促进建筑业科学稳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部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标准性还有待于商榷和探讨。

一、新标准的积极作用新标准是2007年3月13日颁布的。它标志着实行了6年的原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废止了。新标准突出了企业资质能力,人员素质和科技进步等方面要求,对国内建筑企业发展起到了引领战略转型和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新标准已超出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而是一个工程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规定,它要求特级施工企业尽快地由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战略转移,以真正发挥建筑企业龙头和领军作用。对这一点,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关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条文规定,虽然短期内操作起来有许多困难,但是从提高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来看,具有很好的前瞻性、引领性和推动性。

二、对新标准的几点质疑
1、关于年上缴营业税5000万元以上的规定,侵害了企业自主权。按照《企业法》和相关税法的规定,企业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力,有“照章纳税”的义务。纳多少税,怎么交,从法理上讲,是企业与税务部门的事,是企业经营策略的一部分。“交税”与“合理避税”以及税收扶持等,都是企业的事。这条刚性标准出台后,从根本上堵住了合理避税及税收扶持的渠道,有越俎代庖之嫌。建议还是用工程结算金额来取代这一条。
2、年授信额度均在5亿元以上,不符合银监部门规定。现在银监部门规定,银行方面授信的AAA企业,年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地、市级银行的贷款权限一般都在3000万元以下。超过的要副省级以上银行批准。因此,除了“中字”头的大型企业之外,地方建筑企业很难达到这个要求。有的建筑业大省、为了使特级企业达到这个标准,由省政府出面通知银行对特级企业受信5亿元,但只履行手续,资金不到帐。因此,建议将这条标准取消。企业贷款多少,将由企业根据承揽的项目自主决定。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这一条,表述不清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分执业和非执业两种。执业注册会计师都在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其它部门的为非执业。资质标准中的注册会计师要求是执业的还是非执业的,表述不清楚。如果是执业的,企业只能聘用,工资、人事关系及“三险”仍然放在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是非执业的,能否满足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的需要。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这一条,现在应该取消,待条件成熟后再做刚性规定。理由是:(一)缺乏实践依据。原标准中规定特级企业要有12名一级项目经理。现在增加到50名依据是什么?如果按企业平均年承揽的项目数规定建造师人数,应该把行业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开确定。行业企业应该多于地方企业。(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实际作用。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挑大梁的仍然是原项目经理,这些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企业长远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设立一级建造师 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资质考核和投标需要,现在发挥不了其它作用。这一点,建设部的调研报告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三)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产生了人证分离、挂靠注册、变更频繁、限制人员流动等诸多问题。企业为了满足资质考核的需要,花几万甚至几十万元买一级建造师证书,甚至为这些人交劳动和医疗保险,增加了企业负担,也造成了人与证书分离,出现了大量挂靠现象。据了解,有一家特级资质企业,挂靠的注册建造师占该企业建造师总人数的33.3%.(四)依据目前我国国内的建筑行业管理体制,实行单一的企业资质管理机制较为适宜。可以试行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轨运行机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并轨运行。建筑业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6年多,原建设部才将项目经理纳入企业资质标准中。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才运行了5年,且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并且适应不了施工生产的需要,为什么要急急忙忙将建造师个人执业资格纳入企业资质条件中。实践证明,项目经理责任制还是适应我国国内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总之,目前不急于将建造师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纳入企业资质标准中。其它方面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成熟的,可以列入企业资质中。在这个问题上不要搞一刀切,成熟一个纳入一个,这也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
5、关于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一点行业施工企业、中字头的施工企业要优于地方施工企业。由于建国以来施工与设计是分开的,绝大多数地方施工企业没有这方面的人才,因此,只能使企业花高价去买这方面的人才。企业有了甲级设计人才,实际效果又如何呢?现在业主基本上是自己找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然后要求施工企业按图施工。企业有了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一级建筑师,也没有多大作用。因为《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但实际上受企业资质的限制。
6、科技方面的要求太高。新标准增加了科技方面的要求,希望能够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不太切合实际。就目前国内建筑企业状况而言,绝大多数企业难以达到具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这个条件。原因是审批技术中心的部门不在建设系统内,而且没有建筑业方面的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审批程序和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便于企业操作。
    作为以房建为主的施工企业,近5年总计有8项专利,难度确实很大。因为房建施工企业都是按图施工,如果要搞发明专利,不仅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还要经过设计单位和业主的认可才能做。其它行业的施工企业,搞发明专利的机遇要大于房建施工企业。
新标准要求企业“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和企业标准 ”是十分不公平的。事实上,能够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的只有极少数具有特殊优势的建筑企业,其他企业即使具备实力也缺乏参与机会。

    总之,新标准的部分规定对地方特级建筑企业过于严苟,同实际不相符,有进行调整的必要。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企业资质标准时,既要有超前意识,又要贴进企业实际,便于企业操作,使企业努努力能够达到,不要形成望洋兴叹,无力去做。


                                                                               2009-5-9